自由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毒品,自由主义是错的吗

文 | 延观风

  最近在吸毒行政处罚记录的相关争论中,平日素来以“逻辑严谨”自称的法学家的发言漏洞百出,给出的理由数据根本无法支撑自己抛出的论点,遑论说服群众接受吸毒记录封存的“司法进步”。在逻辑水平方面,网友吊打顶着一堆学术头衔的法学家们,专家的逻辑漏洞很快被揭得体无完肤。

  此前,我们号也从“进步主义法学”和禁毒形势等角度讨论了这个话题。今天我们代入一些经济学的视角,因为经济学上的新自由主义和司法等领域所谓的“进步主义”差不多同步兴起,在思想内核上有着诸多共通之处,这些一丘之貉本身就是脱离现实、脱离群众,一边从大众身上攫取利益、一边享受“世人皆醉我独醒”优越感的毒品。

  为什么不能让瘾君子过“平常人”的生活?

  正义是什么,是法学的一个基础问题。西方各路法学流派写的口水文章汗牛充栋。国内的法学封神大V和在微博上“为民请命”的各路律师,讨论社会问题时特别喜欢起手讨论正义,抢占道德制高点。这次吸毒记录封存争议中,赵宏等法律专家的核心观念也是“哪怕违法犯罪人员也要得到平等对待”的所谓正义。

  但是,世界是物质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接受过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中国人都懂的道理。不论法律人发明多么高大上的概念,法律的本质都是调节社会生产的一套准则规范。“正义”最朴实、也最根本的解释,就是尽可能让每一名社会成员的福利(利益)最大化。

  社会又是联系的、分工的,单一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可能不对其他成员产生影响。扩张自己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否则会瓦解分工合作的基础,陷入零和甚至负和的丛林厮杀。所以社会准则必须有效引导和规范每个成员的行为,使之遵守不伤害他人利益的底线,乃至朝着利人利己的更高层次努力。

  人会对激励产生反应,调整自己的行为,这是制度经济学最最基本的理论。人对于“激励”的判断,是序数的而不是基数的。换成人话就是:人不是根据获得了多少判断自己的行为是被激励了还是惩罚了,而是在比较中得出结论(和自认为应当得到多少,或者和别人得到了多少比较)。

  比如笔者常举的例子,不偷税的企业A赚100万,偷税的可比企业B赚120万且不受任何惩罚,企业A不可能满足于遵纪守法赚100万,其行为一定会向企业B靠拢。

  法律是维护社会底线的规则,它激励社会成员的方式不是奖励守法者,而是惩罚违法者。只有让违法者比守法者过得更差,让情节更严重的违法者过得比情节更轻微的违法者过得更差,才能有效引导(或者说威慑)社会成员遵纪守法,守住基本的社会秩序。

  治安违法案件中,吸毒具有很高的复发性,吸毒者长期处于可能危害其他社会成员的不稳定状态,吸毒供养的产业链对社会安全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总之吸毒对社会利益的危害程度,远远高于打架斗殴等治安违法行为。打架斗殴等轻度、无长期危害的治安违法在拘留时就已经让违法者付出了代价,确实可以不让前科影响一辈子,但吸毒者危害的长期性和封存本身就是相悖的。

  所以使治安违法者过得比普通人更差,使吸毒者比一般的治安违法者过得更差,才能引导人们不敢轻易违反社会治安、更不敢吸毒,这是一条简单的、符合基本经济原理的逻辑链。

  为吸毒记录封存辩护的法律教授、媒体和网民的逻辑恰恰相反:治安违法者不应该比遵纪守法者过得更差,吸毒者也不应该比一般治安违法者过得更差,所以封存吸毒记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有前科的人都有平等的社会参与机会。

  可笑的是,这些西方观念根深蒂固的人往往把“人性论”“客观规律”挂在嘴边,攻击社会主义的很多制度或号召,然而现在他们又不讲对激励做出反应这一最基本的人性了。或许他们心里也觉得这套逻辑太离谱,不约而同采取了“把吸毒和其他治安违法行为等量齐观”的诡辩术。

  所谓的“进步主义”法学家心善,将让违法者过得更差的手段斥为“对权利的剥夺”,还大谈“今天剥夺他的权利明天就剥夺你的权利”的滑坡理论——当然他们会非常双标地批判“放松对吸毒的控制终会导致毒品合法化”是“滑坡谬误”。

  “进步主义”法学侈谈正义、平等,是一种肤浅庸俗的夸夸其谈,强行忽视因的不一致,强调果的不平等。恰恰相反,封存吸毒行为、隐匿吸毒风险才是对社会大多数人权利的剥夺,对他们因遵纪守法获得奖励的权利的剥夺;同时还会极大提高社会安全维护成本,让遵纪守法者付出实打实的经济、承担不断累积的人身风险。

  没有让人过得更差的手段的法律是一则笑话,只能束缚住君子的手脚,让小人更加肆无忌惮。作为遵纪守法者,我们就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过得比违法者过得更好的权利,以期待更多的人和我们一样维护社会秩序。

  丧失宏大叙事能力的社会科学是死的社会科学

  关于是否该管制吸毒,经济学也有类似的讨论,甚至被写在非常常见的经济学101入门教材——曼昆经济学里。曼昆从“毒品需求弹性很低”出发,一顿分析猛如虎,最终得出结论“禁毒会增加毒品相关犯罪”。

  刚刚接触这种数学分析方法的懵懂大学生很容易被所谓的严谨逻辑唬住,从而拥抱颠覆常识的“科学结论”(去装逼)。然而,曼昆熟练地偷换了微观弹性和宏观弹性的概念:对于瘾君子本人,当然是不论用什么手段花多少钱都想吸一口,但对于整个社会,禁毒可以显著减少普通人接触毒品堕入深渊的可能,最终减少毒品犯罪总量。基于不存在的假设得出结论,再以此影响社会认知、改变社会政策,也是主流经济学的传统艺能了。

  逆天的经济学推导和所谓“进步主义”法学在思想上出自同源,都源于80年代左右新自由主义对宏大叙事的解构,忽视社会分工合作的根本基础,在空中楼阁中大谈个人利己、微观权利。

  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新自经济学和“进步主义”法学沆瀣一气的例子。比如,假设抓捕一名小偷/抢劫犯需要付出的成本大于盗抢案值,那么该不该大力打击小额盗抢案件?控制黄赌毒的成本很高还会降低税收,那么还有必要严厉管控黄赌毒吗?一般的分工是,新自经济学论证这些社会治理不经济,然后“进步主义”法学论证这些“严刑峻法”不人道。(国内讨论“考公政审不合理”“贪官子女无辜”是异曲同工)

  在第一部分,我们定性地讨论了为了引导人们增加守法行为的供给,必须确保违法者比守法者过得更差。现在我们来定量分析,违法行为的社会成本到底该怎么计算。

  一个很常见的场景:10个人在十字路口等1分钟的红灯,现在路上没有车经过,闯红灯没有风险。这时1个人闯红灯了,请问其他9人的利益受损了吗?他的违法行为让社会付出成本了吗?

  表面上看,其他9人并没有因1个人的闯红灯付出直接代价,这是眼睛死盯着“个人”的新自经济学和“进步主义”法学所看到的。但思路打开,相比违法者,他们每人比违法者多等了1分钟红灯,少了1分钟可以用作别的事情的时间,这就是不违法让他们付出的机会成本,社会总成本就是9分钟。如果闯红灯者不受到任何惩罚,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倒向成本更低的违法行为。

  同理,1个人零元购了600美元的商品,抓住他一个人的成本或许超过了600美元,但可以阻止很多潜在的600美元零元购,也为为所有正当体面工作的人省去600美元的机会成本,不抓的社会成本远大于抓。1名性工作者通过卖淫获得1000元收入,相当于每个在创造社会价值岗位上工作的人损失了1000元机会成本,最终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劳动力退出正规劳动力市场去“赚快钱”,大大降低从事社会生产的力量。

  西方圣母们在上述问题上得出荒谬答案的根源在于,对宏大叙事的反对消解了他们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高度分工造就了人类社会,而且分工的深度还在不断加深,人的行为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经济学属于叫外部性)越来越大,社会科学本应跟上客观现实的发展,用更系统全面的视角厘清社会各部分的互动机理,分析局部变化对社会整体的影响,从而得出实效和价值上的判断。

  社会科学都不是能用实验结果验证的“科学”,也应该用科学的态度去分析求索、逼近客观规律。可惜西方社科是最意识形态挂帅的,对革命和变革的恐惧挂帅,就必须消解可以发挥组织动员能力的宏大叙事,背离广泛的社会分工、加深的社会联系,把自己的视角不断缩窄,彻底放弃追求科学的态度和尝试,试图通过对一个分子的研究论断宏观气候会如何变化。

  不要大国崛起只要小民尊严,早已不是什么所谓价值选择,而是对社会客观的视而不见,把脑袋插入狭隘的沙堆中自娱自乐,最终废掉自己的社科研究能力,乃至基本的逻辑思考智商。上面举的例子的谬误无一不在忽视或偷换宏观概念,最后被社会运行无情打脸。从禁毒到毒品泛滥的滑坡事实在一个又一个国家重复上演,小额盗抢和黄赌毒把社会基层运转打得千疮百孔,价值生产功能日渐萎缩。

  在捍卫偷盗、黄赌毒等“少数群体”权益的过程中,多数群体的利益损失是研究中的无关事项,或者说正是对前者“权利”的捍卫,最终拉更多清白的人下水,让“少数群体”变成了社会的“多数群体”,这样不就更没有人迫害少数群体了吗?

  回到赵宏等专家还有网上法学自来水为吸毒记录封存的辩护,为了证明预设的结论,他们把所有能犯的逻辑错误全部犯了个遍,充分暴露了意识形态挂帅之下的“学术”强辩有多么可笑。平时他们还能躲在象牙塔里、用无聊期刊和专业术语打消外界较真的念头,可一旦到了聚光灯下被审视,就彻底露出了立场的屁股和能力的底裤。

  所以说,新自经济学、“进步主义”法学等本身是就是一种毒品。它让吸食者中断和现实社会的联系,脱离正常的逻辑过程,直接获得悲悯苍生的优越、世人皆醉我独醒的超然、坚持学术真理的虚伪多巴胺,最后破坏掉自己的思考能力。当不如意的事实残酷地拍在脸上,他们的反应也绝不是戒断毒瘾回归现实,而是加大剂量、重新耽沉于幻想之中。

  吸毒需要毒资,学术吸毒亦不例外。在社会分工中,这些西方思想入脑的专家处于相当优渥的地位,即使不产出对社会有益的学术文化产品,依然能凭藉圈子互捧的头衔拿到可观回报。恰恰是这些社会分工的超额得利者最痛恨支撑社会分工的宏大叙事,享受社会多数的供养吃得满嘴是油,反过来骂社会大多数迫害(包括他们在内的)少数。

  还有一些人,他们的客户是违法犯罪的少数群体,自然要为这些“少数群体”发声(比如刑事诉讼是检察院公诉,律师只能挣嫌疑人的钱,所以刑事律师魔怔人比例比民商法律师高很多)。而且很多私权所有者能够从宏大叙事的瓦解中扩大权力、扩张地盘,很乐意为他们纺织的皇帝新衣买单,这种情况笔者此前分析很多,不再赘述。

  群众的意见就是“民粹”吗?

  人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后,必须思考一些超越狭隘“自身”的命题,寄托自己的价值实现需求,这是人及人类社会对宏大叙事的固有需要。新自和“进步主义”消解了社会进步和集体合作层面的宏大叙事,用环境保护、动物保护、性少数权益保护乃至罪犯权益保护等等学说填充精神价值的缺失。

  这些学说运动名义上“关怀微观个体”,但本质上还是对社会运行和人的行为价值进行了总体判断,是一种拧巴的、自欺欺人的宏大叙事。这就决定了这些学说的伪善性,其信众必须把自己归类到与众不同、率先觉醒的少数,作出悲悯引导多数的姿态,最终满足作为少数的自己的虚荣优越感。

  为了把自己划归到少数之中,他们要用身份(如LGBT)、消费符号(如苹果人)和专业学术构造壁垒。西方以及拾人牙慧的国内文科中,相当比例是服务于壁垒建构需要的,为自己的“觉醒”异见编织一套高大上的“专业性”罩袍,再将所有反对其观点的群众意见斥为“民粹”。我们已经看到,赵宏的朋友们和一些自诩理客中的人已经跳出来,开始大骂反对群众是“乌合之众”。

  诚然,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普通人很难透彻了解非自己专业或经常接触领域的“常识”,甚至很容易被固有印象、刻意引导等带偏,提出不符合自己利益的言论。但这绝不意味着,大众对于每一项社会问题的认知都是粗浅的、从众的。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更要去尽量客观全面的传播解释基本情况和基本逻辑,提高群众的认识力判断力,而不是仗着专业、少数的帽子去捂普通、多数的嘴。

  在本次风波中,我们看不到赵宏教授的朋友们、支持者们好好讲事实、摆数据、捋道理,网友提出的几个关键问题(治安处罚会不会导致“人均污点”,吸毒和打架偷盗一不一样,外国禁毒松弛的不断滑坡,二审到三审适用范围的实质性扩张等)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这再次证明,口口声声要启蒙民众的那群人实际上并不喜欢民众的思考能力,只是想把自己的观点灌输给想象中“愚昧”的群众而已。

  恐惧群众力量的人,将一切群众的主体意见斥为“民粹”,自诩客观理性清醒。真理不天然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但也不天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有客观实际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难道消费者连饭菜是不是“新鲜现做”的标准都把握不准?铁腕禁毒的共识,是我们用近代民族的血泪、新中国几代人的努力、无数缉毒警的牺牲奉献共同铸就的,绝不是少数专家用什么“少数人权利”说辞就能打破的。

  中国法学界特别喜欢掰扯“法制”还是“法治”的区别,经过他们的努力,现在“法治”成了官方文件中更常用的表述。法治的英文是rule of law,直译为“法的统治”,但法律只是一尊不会说话的神像,法的统治只能由解读神谕的祭司们代行,构成实质上的“rule of lawyers”,即法律人的统治。

  这种“法治”本质上是德尔菲神庙等“神治”的变形延续,可惜中国在上古就完成了绝地天通,新中国成立后更是经历了彻底的社会革命和无神论教育。想把西方的“神治”登堂入室、让跪拜伪神的法律专家口含天宪,先问问人民英雄纪念碑上第一块浮雕是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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